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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法规制度

山东英才学院校园网管理规定

发布者:  来源:信息技术与管理处 时间:2022-04-27  浏览:

为了确保校园网的安全、稳定、高效、有序运行,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依照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学校信息技术与管理处是校园网的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网络及弱电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运行与维护,是本管理规定的贯彻和实施机构,并接受学校和政府有关职能机构的领导和监督。

校园网络管理规定包括对学校校园网网络拓扑结构、弱电线路、网络设备、网络用户、网络安全等的管理。

一、网络拓扑结构管理

(一)校园网网络拓扑结构是校园网规划建设中的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技术与管理处要根据校园网络的建设情况,及时绘制校园网络拓扑结构图,如果校园网络核心设备和校园网络结构调整,要及时对网络拓扑结构图进行修改或重新绘制。

(二)校园网络拓扑结构图生成之后,要作为校园网络的重要资料存档,如果需要在相关汇报资料上对外公开,需要向信息技术与管理处处长请示。

二、弱电线路管理

(一)学校的弱电线路包括运营商校外接入链路,南北校区互联链路,校园内各楼宇间互联的光缆,楼宇内的网络综合布线以及办公室末端分线敷设等。校园内的弱电线路由信息技术与管理处负责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包括运营商)、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内开挖、建设弱电管道,敷设弱电线路。

(二)楼宇和建筑物内的项目建设和工程施工,如果涉及弱电布线施工,需提前提交书面申请,批准后按照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对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费用由违反者承担。

(三)校园内所有上网单位和用户(含商户)须接入到校园网统一管控,严禁私自拉线联网(组网),特殊情况需写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未经许可在校园内私拉乱扯(飞线、地沟线等)进行弱电施工的单位、部门或个人,一经发现,责令其五个工作日之内整改完毕,不能按期整改的,信息技术与管理处将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对其敷设的线路及安装的相关设施强行拆除,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网络设备管理

(一)网络设备管理指对接入网络的网络通信设备、公共服务器、安全设备等的运行管理。

(二)校园网资源服务器的建设由信息技术与管理处根据需要统一规划实施。

(三)所有校园网服务器需要在信息技术与管理处建档备案(包括系统管理员用户名和密码),信息技术与管理处有权检查各服务器中的内容。

(四)除信息技术与管理处外,校内其它各部门不能设立干扰校园网运行的 DHCPDNSMail、WEB等互联网业务服务器(设备)。

(五)各部门教学、办公、实习实训等计算机相关设备接入校园网,须向信息技术与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信息技术与管理处统一规划和实施。

(六)信息技术与管理处对接入校园网的设备名称、软硬件配置、接入端口和安装的软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四、网络用户管理

(一)校园网实行实名认证上网,一人一帐号。凡拥有上网帐号的单位和部门有义务配合信息技术与管理处做好校园网管理的各项工作。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规范上网行为,承担所应担负的网络道德规范等。

(二)学生上网账号在入校后,由信息技术处与管理处协调统一开通。

(三)教工上网帐号在教职工自入职后,经人力资源处审批同意后报信息技术与管理处进行开通。教工上网帐号必须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教工上网帐号密码修改需本人申请,并由信息技术与管理处工作人员处理。教工离职时,需到信息技术与管理处进行个人上网帐号的注销。任何人不得擅自盗用、挪用、转让上网帐号。

(四)部门因工作原因,需申请临时上网帐号的,可通过OA系统向信息技术与管理处申请。临时上网帐号的有效期最长不允许超过一个学期,到期后,临时上网帐号自动注销;如工作需要,可以重新申请。所申请的临时上网帐号,如提前结束使用,应及时告知信息技术与管理处进行注销。申请部门对使用临时上网帐号人员的安全上网负有教育、监督和管理责任,如发现临时上网帐号使用人员有违规上网行为,信息技术与管理处有权收回、注销相应帐号并对该临时帐号申请单位进行通报。对于临时上网帐号发生的安全事件,除上网本人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外,申请部门还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失职责任。

(五)校园网任何用户不得利用学校校园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学校、个人的合法权益。信息技术与管理处有权根据情况(如:计算机受到病毒影响、盗用他人上网帐号等)对上网帐号采取锁定、销户等强制措施。

五、网络安全管理

(一)网络安全管理指为保证网络与网络信息安全进行的管理,由信息技术与管理处负责实施。

(二)网络用户必须按照所获得的权限使用网络中的信息资源,禁止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使用网络资源。

(三)校园网络上不允许进行任何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破坏网络设备和服务的活动,例如在校园网上传播计算机病毒、盗用他人帐号、故意阻拦维护保障人员等行为。

(四)各二级单位和业务部门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用户、计算机机房等日常上网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装系统系统补丁,更新、升级、维护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定期清点、检查办公教学计算机设备等。

(五)信息技术与管理处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的计算机防病毒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消除信息安全隐患以及对其他计算机用户的影响,对于拒绝修补安全漏洞和拒绝启用信息安全工具的计算机用户,信息技术与管理处应及时给予警告提醒,并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对经过警告仍未及时改正的、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采取紧急断网处理。

(六)在大规模病毒爆发和出现网络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时,信息技术与管理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断开校园网出口链路、楼宇链路和用户网络连接。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信息技术与管理处有权暂停和终止该单位或个人对校园网的使用,对情节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者报相关部门处理。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