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建立课程教学与多种学习方式的互通机制,充分利用校内外各种优质教学资源,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发挥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各类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英才学院学分认定和转换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建立课程教学与多种学习方式的互通机制,充分利用校内外各种优质教学资源,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发挥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各类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因为学籍异动、跨校交流或修读其他课程等原因,所修课程发生调整,但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可申请学分认定和转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学分认定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学分认定和转换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质等效原则。学分认定和转换按照学习量对等原则进行,参照学生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要求,认定内容相符、难度相当,教学目标达成度一致。
(二)一次性原则。学生通过不同方式修读完成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取得不同级别的学习成果,只认定和转换一次,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
(三)就高不就低原则。学习要求高于或等于学生所在专业的课程,可以相抵;学习要求低于学生所在专业的课程,不可以相抵。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学分认定和转换:
(一)因转专业、转学、休复学、转入低一年级、延长学习年限等学籍异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发生变动的;
(二)在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参加交流学习的;
(三)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
(四)修读学校认可的网络课程的;
(五)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一定学习成果的;
(六)其他符合我校学分认定和转换规定的。
第三章学分认定和转换具体要求
第六条学籍异动:
(一)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相同的,可直接认定为现专业相应课程;
(二)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相近,学分不低于拟认定课程的,可认定为相应的课程;
(三)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有较大差异或不在培养方案内,可认定为专业选修课程或通识课程。
(四)转学的需提供原就读学校教务处出具的成绩单原件1份,复印件2份。原件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复印件1份由学生所在学院核定后转送教务处用于学分转换,1份由学生所在学院留存至学生离校前上交教务处统一存入学校档案馆。
(五)转专业前课程及学分可直接予以学分认定,载入学生成绩档案,转专业前未通过课程必须进行课程重修。
(六)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退役复学后,可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复印件,填写《山东英才学院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认定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相应课程以95分记,予以免修。
第七条参加校外交流学习:
(一)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约定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
(二)无协议约定的,交流期间修读的课程参照本办法第六条办理;
(三)一周以上的短期研究类项目、实习实训类项目、文化交流、志愿活动等可认定为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实践环节或通识课程。
(四)3个月及以上的境外交流学习经历,可认定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社会实践学分。
(五)交流学校负责出具学生成绩单或学习证明和交流学习考评意见。交流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原件1份(复印2份备用,用途同外校转入学生)。
第八条参加辅修专业学习:
(一)主、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学生可选择在某一专业修读,在另一专业申请学分认定和转换。
(二)主、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不同的课程,辅修专业课程可认定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程学分,总计不超过4学分。
第九条修读学校认可的网络课程所取得的成绩,包括学校加入的区域性或全国性课程联盟课程、校际网络交流课程、省教育厅搭建的网络课程平台、学校建立的或学院建立的校内外网络平台课程等,参照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进行认定。需要进行考核的,由课程所在学院组织考核。
第十条鼓励在校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按照学校《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学分认定;多余学分可申请认定为通识课程学分,每类不超过2学分。
第十一条原则上各类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和等级考试证书可替代本专业相同或相近实践课程1个学分,最高不超过2学分。非英语专业学生获得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证书,可转换为后续学期校内大学英语课必修学分;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获得计算机考级考试二级及以上等级证书,可转换为校内计算机基础类课程全部必修学分。
第十二条单招类学生在校外取得其他与专业相关的技能测试、职业资格证书等,可认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类别课程学分,每类不超过2个学分。
第四章成绩换算方法
第十三条认定后的课程成绩与学分均在教务管理系统中予以记载,并纳入学业平均绩点分计算。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
第十四条外校提供的成绩单不是百分制且外校对成绩标准无特别说明时,参考如下标准进行:
1.外校或交流成绩评定标准为A、B、C、D、F五个等级时,可作如下转换:
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55。
2.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为二级分制时,可作如下转换:
合格(P):85,不合格(F):55。
3.若有其他计分形式,需提供外校成绩记载标准供我校参考,若不能提供时,合格及其以上成绩均以65分记。
第五章学分认定与转换程序
第十五条学分认定和转换以学院审核为主,各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参照学校标准,可制定学院学分认定和转换细则。
第十六条学分认定一般程序:
(一)学生申请:在每学期期初(或返校后)两周内,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课程学分认定申请, 填写《山东英才学院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可能无法通过毕业及学位资格审核等)由学生本人负责。
(二)学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审核、签署课程成绩、学分认定意见。
(三)教务处复核:教务处审批后予以认定,将课程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生对所提供学分认证或转换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审核。对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撤销其已经认定或转换的学分,并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在本办法未列入、但国家认可的、经学校同意的其他学分评定和转换项目,参照本办法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山东英才学院课程学分互认申请表
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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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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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专业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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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专业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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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原因(转专业、降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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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修读课程 |
互认课程 |
课程名称 |
课程代码 |
课程性质 |
学分 |
成绩 |
课程名称 |
课程代码 |
课程性质 |
学分 |
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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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课单位审核意见: (可以转换课程写“《xxxx》课程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同意课程转换”,不能转换的,须在下面写“《xxxx》课程与转入专业《xxxx》课程内容相差太大,不同意该门课程转换”) 审核人:负责人:年月日 |
学院审核意见: 审核人:负责人:年月日 |
教务处意见: 审核人:负责人:年月日 |
注:本表课程按开课单位分类填写,一式一份,经教务处审核后由学生交课程开课单位和学生学院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