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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英才学院解除学生处分的规定

作者: 发布日期:2019-10-31 点击数:

山东英才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引导违纪学生改过自新、奋发图强,根据《山东英才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山东英才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在校期间受到处分的学生,在考核期内表现良好,经考核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解除其处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解除看处分的条件
第四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必备条件:
1.学生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2.努力学习,遵守教学秩序,申请解除处分前一学年各科成绩在及格以上;
3.受处分后无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以下情况所受处分不予以解除:
1.受处分后再次受到处分的;
2.受处分后考核时间不足的;
3.学校认定违反校纪校规情节和影响恶劣的。
第三章  解除处分的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符合解除处分的学生考核期满提出申请,学生工作处将视情况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集中审核。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对学生上交材料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出具相关红头文件。
第八条 解除学生处分的程序:
1.学生本人填写学生处分解除申请书
2.辅导员对申请人申请的意见、签名;
3.二级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盖章;
4.处分的解除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以红头文件形式公示、备案。
第九条 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必须具备的材料:
1.学生分解除申请表;
2.学生思想汇报(一学期至少一篇);
3.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
第十条 受处分的毕业班学生,直至毕业前(6月)考核期不满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1.毕业设计(论文)校级优秀的;
2.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出国留学的;
3.毕业前和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就业三方协议的(不含人才代理)
4.毕业前考取公务员的;
5.考核期内参加校外各项竞赛活动获得省级以上个人奖励,或者作为获奖集体成员之一的;
6.考核期内因见义勇为或积极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等而受到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的;
7.学校认可解除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于解除处分的,如在校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则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对于已解除处分的,原处分记录仍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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