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专科生因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相关规定的行为(简称违纪,下同),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均按本细则的有关条款给予处分。凡违反学校在非常时期所采取的紧急措施、规定的,参照本细则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条 学生在外参加教学学习、考察、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等社会活动时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细则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违纪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于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规定处分者,可以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查、责令经济赔偿等,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限为:
警告,3个月;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9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
留校察看为12个月,到期按照学校规定给予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可以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留校察看学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自犯错误之日起至毕业前这段时间,视情况而定。
自处分决定下达日起6(或12)个月学生表现较好,再无违纪行为,经学生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可撤销其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故意破坏或损坏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
(五)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九)三次以上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十)在校内组织、传播宗教活动,进行非法传销、邪教、迷信活动的;
(十一)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被查处的;
(十二)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十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十四)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十五) 在服现役期间因思想问题被部队退回的或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学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
第八条 对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小偷小摸,盗窃价值不值100元,经教育对问题有深刻认识且能悔改者,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
(二)偷窃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者,视其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诈骗公私财物1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数额巨大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采用恐吓、暴力等手段敲诈他人财物者,无论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抢劫他人财物者,不论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偷窃试题、机密文件、重要资料者,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以上行为,凡被刑法处罚或被治安处理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故意损坏、遗弃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款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遗弃公物价值10元以上、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遗弃公物价值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损坏,遗弃公物价值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故意损坏,遗弃公物价值300元以上或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一学期之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时数按课程表内实际上课时间计算,劳动、实习、社会调查等一天按6学时计。
第十一条 严禁学生在考试、考察课中作弊,违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在考试、考查课时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协同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替他人考试者(含受外单位或个人雇佣的)或指使他人替考者,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和答案谋取利益,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在考试中出现二次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作弊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作弊课程必须参加重考。
第十二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院公共场所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体育场地、浴池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酗酒滋事,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者,一经发现,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造谣、诬陷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私看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组织、策划他人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以上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直接或间接伙同外来人员打架斗殴,无论情节严重,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九)结交、勾结校外人员进行打架斗殴后报复他人,自己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者,视轻重情况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凡在公寓内发生的违纪行为,按照《山东英才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宣布之日起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处分材料、权限和程序
第十八条 违纪学生处分材料的构成: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院系、届别、专业、班级、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二)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和相关附件(如谈话记录、旁证材料、曾受处分文件或复印件等);
(三)违纪学生本人的检查书;
(四)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五)申诉的途径和期限;(还可以诉讼)
(六)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
(七)涉及重大违纪时由安全保卫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提供的综合材料;
(八)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九条 处分的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调查、研究决定,填写违纪处分材料一式两份,办理处分手续,于一周内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附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和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上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办理处分手续,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会议纪要等记录)全校公布,由教务处备案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二级学院与审核部门意见不一致时,报学校决定。
(四)由安全保卫处、学生工作处直接发现且证据确凿的违纪现象,可直接由安全保卫处、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执行,然后通知二级学院。
(五)凡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二级学院或单位参与事件,由相关二级学院或单位协商处理,若意见不一致,可由学校纪委牵头,相关单位参加成立联合调查组,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条 对于证据确凿的违纪现象,如发现相关二级学院袒护学生,隐匿不报,主管部门有权督促相关二级学院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相关二级学院如不采纳意见,学校纪委有权作出处理决定,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并对相关领导及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工作处拟稿经分管副校长签发后打印,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将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将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将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复印件送交被处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保卫处等有关单位。由所属二级学院告知受处分学生,并做好学生思想工作。
第四章 陈述、申辩和申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和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纪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负责人、学校律师、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行使申诉复审职能。
第二十四条 处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被处分人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对同一处分结果的复议以一次为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学生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对学校的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
第二十五条 自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留校任职,不得担任学生干部,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评优评奖活动,已担任学生干部或被评为优秀等名誉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的书面文件及有关材料,由学生工作部(处)放入受处分人的档案内,自处分决定下达日起6(或12)个月,学生表现较好,经二级学院申请,可撤销其处分(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对处分已解除的学生,其有关材料和结论可以从本人的人事档案中取出,由学生工作处留存。
第二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生需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其他有关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自行失效,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