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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英才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3-07-26   来源:教务处   点击量:

山东英才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山东英才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含专升本)、专科(含单招类)学生。

第二章 学制和修业年限

第三条学校专业学制为本科4年、专科3年,专升本2年。

第四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学业状况的基本指标,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求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第五条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一般应在专业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完成学业;如有特殊事由未能按期完成学业的,学生可提出申请在专业学制的基础上推迟至最长修业年限毕业(不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

第三章 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或研究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在校期间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山东英才学院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高考准考证等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在报到时,学校招生办公室及各二级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三)经学校批准有不能在校学习的其他情形的。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主动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其他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保留至退役后两年。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组织招生办公室及各二级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必须本人持学生证按时到学校报到注册,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为有效。学生未经请假超过两周报到注册者,即为自动退学,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向二级学院办理请假手续,请假超过两周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诸如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十四条学生应缴的各项费用,如学杂费、住宿费等都必须在每学年开学注册时一次性缴清,否则不予注册,未注册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届毕业生未注册者,不得进入毕业审核环节。凡因学籍处理而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所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费。

第五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五条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试时不舞弊。完成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的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缺勤者,以旷课论处,学生旷课时间,课堂教学(含实验)按照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实践教学环节以及不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的,按每天6学时计算。

第六章 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十八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第七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参加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修读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无论合格与否都必须记入学习成绩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门课程的相应学分。

第二十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执行学校创新学分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一学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按旷考处理,课程成绩以“0”分计,必须重修:

(一)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二)缺做课内实验、实习时数达三分之一者;

(三)课内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者。

第二十三条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或A、B、C、D、F)。

第二十四条课程考核的总评采用结构成绩制,由平时成绩(含出勤、课堂笔记、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报告、平时测验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具体执行以教学大纲规定的考核形式和成绩构成比例为准。任课教师须在开课第一周告知学生成绩评定的比例和考核形式。

第二十五条入学教育、军事训练、公益劳动、社会实践均为必修课,活动结束后由相关单位给出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六条体育课是必修课,不得申请免修(参军复学学生除外)。因健康原因,经校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可由普通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成绩,但需在成绩单上注明“保健体育课”字样。

第二十七条课程成绩采用绩点评定方法。成绩与绩点的关系为:

百分制

成绩

100-95

94-90

89-80

79-70

69-60

<60

绩点

5.0

4.9-4.5

4.4-3.5

3.4-2.5

2.4-1.5

0

五级制

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5

4.0

3.0

2.0

0

成绩

A+

A

A-

B+

B

B-

C+

C

C-

D

F

绩点

5.0

4.8

4.5

4.4

4.0

3.5

3.4

3.0

2.5

2.0

0

二级制

成绩

合格(P)

不合格(F)

绩点

3.0

0















学分绩点、平均绩点的计算方法:

(一)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课程的绩点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即:学分绩点=课程绩点×学分。

(二)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学生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所修课程的学分总数,即: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学分。

第二十八条旷考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0;补考合格的课程,无论成绩高低,课程绩点为1;重修和缓考的课程,按照第十九条的方法如实计算课程绩点。旷考或作弊、违纪者,成绩以“0”分计,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不予正常补考。

第二十九条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需补考,补考成绩按考分记载,成绩单上标注“补考”字样,补考原则上安排在开学后第一周内进行;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成绩单上标注“重修”字样。

第三十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三十一条因转学或转专业,学生已修读过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相同或相近课程并取得学分者,可申请直接认定学分。

第三十二条《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只有在加盖“山东英才学院学生成绩审核专用章”后有效。

第八章 补考、缓考、旷考

第三十三条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应按规定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另选其它课程。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致。

第三十四条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的,经批准可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者须跟随新学期开学补考进行考试,缓考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只能申请重修。

第三十五条学生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不含缓考)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要取得该课程学分必须重修。

第九章 选课、自修、重修

第三十六条实行缴费注册选课制度,学生在交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才能取得选课资格。欠费学生不得进行选课和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七条学有余力、自学能力强或修读课程时间冲突的学生,可在开课2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承担课程学院教学负责人批准,可自修该课程全部或部分内容,但须交作业、参加实验和课程考核。

思想政治教育课、体育课、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得申请自修。

第三十八条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需申请重修,重修必须按规定缴纳重修费用。旷考及考试作弊者以零分记,不能补考,只能申请重修。

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他课程。选修学分已满足毕业要求的也可放弃重修不合格的选修课。

第三十九条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者,可以申请重修。

第十章 辅修专业

第四十条为培养复合型人才,提高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学校为学有余力的普通本科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同时,实施辅修专业教育培养模式。

第四十一条辅修专业教育的实施及相关证书的发放按照《山东英才学院本科生开展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管理办法》(鲁英才教字[2018]2号)执行。

第十一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录取学校按照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允许转学或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经考核情况属实的;

(二)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本校其他专业或高等学校学习的;

(三)经学校确认,确有某种特殊困难,转专业或转学后更有利于继续学习的。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经学生同意,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或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

(三)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在生源地录取分数的;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学校的;

(五)通过艺术类、定向就业、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招生时被确定为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已转入高职(专科)、本科段的,或者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我省为夏季高考或春季高考)并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

(七)拟转入高校与转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的;

(八)跨学科门类的;

(九)应予退学的学生;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四条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均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转入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二)学生转专业须经学生所在学院和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根据学校“关于转专业的相关规定”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五条学生转专业以尊重学生志愿,发挥学生专长,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同时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为原则,转专业工作按照《山东英才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鲁英才教字【2018】4号)进行办理。

第十二章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

第四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七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

(二)学生休学时间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三)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及时向教务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将保留学籍至其退役后2年;

(四)学生休学期间,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提前1周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

(三)学生复学时或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入学时,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已停办,则转入与原专业性质相近的适当专业年级学习;

(四)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三章 学业警示、­留级

第四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学业警示:

(一)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8学分者(以学籍清理时成绩为准,下同)。

(二)入学起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18学分。

第五十条学业警示由学生所在学院决定并及时通知学生及家长,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编入下一级学习:

(一)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20学分;

(二)入学起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35学分。

(三)学生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留级;

(四)达到留级条件的学生,不得申请重修;

(五)学生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申请多次留级。

第十四章 退学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达50学分以上(不含50学分)者;

(二)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六)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至最长修业年限仍难以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五十三条上条第1-4款的学生,由学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题工作会议研究决定;第5-7款的学生,由学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 。

第五十四条学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而退学者,由学校通知家长或监护人来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校出具退学决定文件;

(四)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文件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五十五条退学的学生不可再以任何理由申请复学。

第十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八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条学生违规违纪,视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考试违纪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视其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学生旷课,根据一学期内累计学时数,按以下规定处理:

1.旷课9学时以内,学院通报批评;

2.旷课10学时至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旷课20学时至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旷课达30学时至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旷课达40学时至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旷课达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违反学校规定,受到3次以上(含3次)纪律处分的。

第六十一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二条凡按规定应予开除学籍的学生,由二级学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题工作会议审批。学校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文件二级学院应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签收的,由二级学院负责用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

第六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由学生工作处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修完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七十条学生标准学制学习期满,但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或按教学计划规定,仍然有10学分以下(含10学分)或四门及以下的课程不及格或未修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七十一条结业生可申请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返校重修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后,换发毕业证书;相关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学生本人在相应学期期初2周内提交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参加当学期的重修选课工作;每次申请仅在当学期有效,需参加其他学期重修选课工作的应重新提交申请;

(二)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三)对达到最长修业年限仍未修满毕业总学分的结业生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七十二条不符合结业条件,但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四分之一以上(含四分之一)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可申请颁发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取消学籍,不发给任何证书。

第七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

第七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七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声明证书无效。

第七十六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遗失或者损坏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予以办理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章 学士学位

第七十七条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由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复查,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山东英才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章 出国(境)学习

第七十八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出国(境)学习的在籍学生,经过办理保留学籍或退学手续后,可到教务处办理成绩审核手续。

第七十九条经学校组织的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在交流学校所取得的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课程内容与校内基本一致的,经认定后可冲抵相关课程学分。

第八十一条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应按规定时间返校。未经学校批准而不按期返校的,作退学处理。由于特殊情况需延长在外时间者,须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最多可延长2年;但若因延长在外时间致使国内学业无法完成的责任自负。交流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所需的费用自理。

第十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理;出国学习或探亲、课外活动、校园秩序等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原鲁英才院字[2017]12号、鲁英才院字[2017]1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学校颁发其他的相关文件中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第八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