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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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来源:河北教育考试院 发布时间:2011-05-04点击数:

为做好2011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且户口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具备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资格:

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⑵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含应届生)或具有同等学力,其中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应符合省教育厅规定的会考成绩要求;

⑶身体健康。

2.符合下列条件且户口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具备对口招生报名资格:

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⑵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综合高中的职业班)、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

⑶身体健康。

其中,旅游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

3.报考艺术、体育和对口专业的考生要有一定专业基础。考生根据自己所学专业选择相应的专业类。

4.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⑴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⑵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⑶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⑷在上一年度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⑸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⑹外省在我省借读和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外省籍等户籍不在我省的考生。

5.报考科类有: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理工、艺术理、体育理、单独招生;艺术文、体育文考生可兼报文史专业,艺术理、体育理考生可兼报理工专业。我省美术、音乐(分声乐、器乐两项)、舞蹈等三类专业实行全省联考。

对口招生报考专业类有:旅游类、服装类、财经类、农林类、畜牧兽医类、机械类、电子电工类、建筑类、计算机类、烹饪类、医学类、化工类、采矿及安全工程类、学前教育类。

6.按照教育部要求,为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和向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下列考生均须参加普通高校招生或对口招生报名:

⑴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文化课统一考试的考生;

⑵参加对口招生全省统一考试的考生;

⑶参加保送生等提前单独招生的考生;

⑷报考体育单招(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

⑸参加经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批准的院校单独招生的考生;

⑹其他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或备案的考生。

7.按《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基【2008】33号)规定,“从2011年,在公办学校(含改制学校)就读的应届考生,其常住户口与所在就读学校不在同一设区市的,考生应到其常住户口所在设区市所辖招办报名(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设区市招收的学生除外)。考生确需在就读所在设区市报名的,须由常住户口所在设区市学籍管理部门出具同意证明,方可报名。”考生报名时应提交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会考准考证等有效证件、证明(以招生考试机构要求为准),由报名点对其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社会考生必须到户口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指定地点进行报名,报名时需交验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书等有效证件(以招生考试机构要求为准)。

在经市教育局核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社会考生在户口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指定地点进行报名;在异地民办学校就读的社会考生,因特殊情况确需跨市报名的,须经借读地设区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意后可以在借读地报名;市内跨县是否可以借考,由各设区市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

在我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台湾省考生可在居住地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报名;在我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也在居住地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报名。

外省在我省借读和我省在外省借读的考生需回户口所在省报名。

8.报名时间全省统一规定,于2010年12月1日至13日进行。有关要求按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冀招委普[2010]43号)执行。

9.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中学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须签订《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10.考生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办法(试行)》规定,根据教育部和省制定的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本辖区内设立若干报名点具体负责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档案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2.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评语,在报名期间由报名点管理员依据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做出的鉴定结论通过网上报名系统进行录入。

1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⑴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⑵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和面试

14.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应成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以及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招委普[2010]9号)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考生必须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对于隐瞒“既往病史”或入学复查与高考体检有出入而不符合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应当场提出申请复查,或在得到本人体检结果5天内向当地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经体检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复查,体检结果以复查后的为准。如考生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应于接到复查结果后15日内通过当地招生考试机构逐级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复查申请,由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终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果做出最终裁定。

体检结束后,市、县招办应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为考生填报志愿提供准确的依据。

15.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意见。补充意见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16.部队院校的面试和身体复检以及公安院校的政审、体能测试和面试工作具体按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办理。其他有面试等特殊要求的高等学校的面试等工作按有关文件执行。

17.各高等学校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招生体检、面试的有关规定,不得改变体检、面试标准,未经教育部或省招生委员会批准不得组织面试。

四、考试

18.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对口招生河北省统一考试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全国统考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对口考试时间表由省招生委员会发布。考试时间表如下: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时间表

日 期

时 间

科 目

6月7日

9:00—11:30

语文

15:00—17:00

数学

6月8日

9:00—11:30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15:00—17:00

外语

对口招生河北省统一考试时间表

日 期

时 间

科 目

6月7日

9:00—11:30

语文

15:00—17:00

数学

6月8日

9:00—11:30

教育理论/采煤概论

15:00—17:00

英语

19.考试科目

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科目为:文科为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理科为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

语文、数学、外语试卷满分各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卷满分各为300分,总分为750分。

外语考试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报考体育类、艺术类的考生还须进行专业测试,测试要求按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用蒙语授课的高等学校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时,加试蒙语文,并计入总分。

⑵对口招生考试分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

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各科满分均为120分。

专业考试分专业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测试。

报考采矿及安全工程类的考生专业理论为采煤概论,满分390分。学前教育类专业理论为教育理论,满分390分。采矿及安全工程和学前教育类不进行专业技能测试,专业理论考试与普通高考同期进行。

报考其他12类的考生,既要参加专业理论考试,还要进行专业技能测试,其中专业理论240分,专业技能测试150分。

专业理论课考试与专业技能测试均同期进行,分类别采取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统一登分的办法,由有关高校承办(专业技能测试和专业理论考试具体安排见《关于做好2011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生工作的通知》(冀招委普【2011】4号))。

20.考试的组织与管理。考区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增设考区或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地区增设考点的,须报省招生委员会批准。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为加强考场管理,继续由省统一随机编排考场。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准考证》存根由各市招生考试机构统一打印,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贴在考场门口方便查验。《准考证》由县招生考试机构打印并加盖公章统一塑封,考前三天将《准考证》发给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是考生参加考试和入学报到的重要凭证。

考试工作人员队伍要相对稳定。实行网上巡查的考点,每场配备不少于两名监考人员,可不实行县域之间调换主监考员。不实行网上巡查的考点,除每场配备三名监考人员外,还必须在县与县之间调换主监考员。主监考员必须是熟悉高考考务且担任监考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各考区副主任至少有一名外县的教育局领导担任,各考点必须有一名外县科级(含)以上干部任考点副主考。每科考前必须抽签确定监考人员,确保四个半天不重复。监考及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高三年级班主任、任课教师统考期间不得在本县从事监考和其他与考试相关工作;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一律不得参加当年的统考相关环节工作。各市、县在统考前必须按《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实施细则》采取多种形式严格培训监考人员及工作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在统考期间不得从事监考和其他与考试相关工作。各县及有关中学必须在统考前加强对考生的考风考纪教育,力求把违纪、舞弊因素在考前化解。

考试的实施程序按《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实施细则》执行。

为保证考试的顺利实施,今年省、市继续向考点选派巡视员,省招生委员会采取由高等学校包市的办法,向每个考区选派巡视员。各市也要选聘熟悉监考工作的干部或教师到所属县巡视考场。各市及有关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好人员选聘关,认真培训,明确职责。具体要求按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办理。

21.试卷的管理。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省级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高等学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等学校必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要严格按《河北省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认真做好统考试题及答卷的安全运送、交接、保管、保密工作。要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接报后立即报告省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统考答题卡或答卷至少保存到当年12月底。

22.外语口试。报考外语和有外语口试要求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其中英语口试由各市负责,俄语口试由河北师范大学负责,日语口试由河北大学负责。英语口试时间为6月13日至14日,俄语、日语为6月13日。考生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口试,逾期不再补试。口试成绩满分为150分,不计入总分。

五、招生章程

23.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4.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等学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等学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应于4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25.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河北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高等学校应在4月底前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后寄送至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26.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六、关于招生来源计划管理

27.今年在我省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继续在网上使用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报分专业招生计划。高等学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和我省在教育部计划管理网上设置的各批次、科类及其代码准确地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要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不得擅自突破国家下达的规模数。未经教育部批准和备案的,我省一律不安排招生。

28.省教育考试院将按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对教育部分送的所有高等学校的分学校、分专业生源计划进行审核确认。在教育部赋予省级招办的修改权限内,对高等学校报送的计划内容进行规范和修正,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生源计划,将按我省向社会公布的格式放在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hebeea.edu.cn)上,学校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对我省已审核通过的生源计划进行核对确认。招生计划一旦向社会公布,招生院校不得随意更改。

29.在录取过程中,各高等学校应加强与主管部门和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的沟通,及时准确的掌握生源情况,要根据生源情况集体研究决定是否调整本校计划。招生计划的调整严格按教育部规定进行审核办理。

七、评卷

30.省教育考试院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评卷的领导工作。

今年我省全国统考试卷和对口招生的语文、数学、英语试卷全部实施网上评卷。自2011年起对口专业理论采煤概论和教育理论科目实施网上评卷。

抽调评卷人员的办法,由承担评卷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评卷点)提出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各评卷点所聘中学教师一般不得低于评卷员总数的30%。

评卷点必须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要成立评卷领导组和学科领导小组。评卷点在评卷员报到或评卷中,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不合格的评卷员应及时予以辞退,对违规的评卷人员报省招生委员会并责成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评卷点必须严格把好评卷质量关,要建立强有力的质量检查组和复查组,省教育考试院将选调质量检查人员检查评卷质量。对评卷差错多的学科,省教育考试院将责令重评。评卷结束时,各学科小组写出试题分析和评卷总结。

承担网上评卷任务的评卷点要提前做好各学科的网上评卷准备工作。要按照评卷和保密有关规定及要求,制订评分细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评卷管理,合理安排评卷进度,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按时、优质完成评卷任务。

八、填报志愿

31.志愿填报全部以远程网方式进行。6月24日18时至27日18时填报本科二批及以前的各批次和对口本科批的第一志愿;在本科二批二志愿征集时,填报本科三批的第一志愿;在本科三批二志愿征集时,填报专科提前批、专科一批、专科二批及对口专科批第一志愿。每段志愿填报时间和每批次志愿征集的具体时间印制在《准考证》上,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32.批次安排

本科提前批A包括院校进行专业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不含独立学院和民办院校的本科专业)和本科一批院校使用我省艺术联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本科一批院校的普通体育专业及其他提前批院校(含军队、公安、司法、小语种、海洋运输等类)中使用本科一批线录取的本科专业及本硕博连读专业、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列入该批录取的本科专业。

本科提前批B包括本科二批院校使用我省艺术联考成绩录取的艺术专业和本科二批院校的普通体育类本科专业及其他提前批院校(含军队、公安、司法、小语种、海洋运输等类)中使用本科二批线录取的本科专业、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列入该批录取的本科专业。

本科一批包括教育部批准进入国家“211”工程的高等学校及原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和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列入该批录取的文、理科本科专业及本硕连读专业。

本科二批包括未能列入本科一批录取的文、理科本科专业(不含独立学院和民办高等学校的本科专业)和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列入该批录取的本科专业。

本科三批包括独立学院和民办高等学校的所有本科专业。

专科提前批包括公安、司法院校、海洋运输和艺术、体育等招生科类的专科专业及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规定提前录取的专科专业。

专科一批为本科高等学校的文、理专科专业、普通专科院校的文、理科专业、国家和省示范性高职院校的文、理科专业及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列入该批录取的文、理科专科专业。

专科二批为高职院校和民办院校的文、理科专科专业。

对口招生分为对口本科批和对口专科批。对口本科批随本科二批同时录取,对口专科批随专科提前批同时录取。

单招批包括保送生、体育单招、高职(专科)单招等单独招生的学校和专业。

33.志愿设置

⑴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

本科提前批(A、B)和专科提前批设一志愿和二志愿,二志愿实行征集方式。每段一志愿录取后,公布缺额计划进行征集。一志愿和征集的志愿均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

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和专科一批设一志愿和二志愿,二志愿实行征集方式。每批一志愿录取后,公布缺额计划进行征集。一志愿和征集的志愿均实行平行志愿投档。

专科二批设一志愿、二志愿和三志愿,三志愿为省内院校志愿;二志愿和三志愿实行征集方式;一志愿和征集的志愿均实行平行志愿投档。

⑵艺术、体育类专业

本科提前批(A、B)设一志愿和二志愿,二志愿实行征集方式(院校校考艺术类本科专业考生只填报一个一志愿,不统一组织征集)。一志愿录取后,公布缺额计划进行征集。一志愿和征集的志愿均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

本科三批和专科提前批设一志愿和二志愿,二志愿实行征集方式(院校校考艺术类专业志愿考生每批只填报一个一志愿,不统一组织征集)。一志愿录取后,公布缺额计划进行征集。一志愿和征集的志愿均实行平行志愿投档(院校校考艺术类专业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平行的几个院校专业志愿不得跨类填报。

有艺术属性的非艺术专业志愿填报在相应艺术类专业批次志愿栏内,与艺术类专业同批投档。

⑶对口招生类

对口招生本科专业志愿填报在本科二批志愿栏内,与本科二批同时录取,专科专业志愿填报在专科提前批志愿栏内,与专科提前批同时录取。每批设一志愿和二志愿,二志愿实行征集方式。一志愿录取结束后,公布缺额计划进行征集。一志愿和征集的志愿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考生不得跨类填报。

⑷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定向、少数民族预科班等特殊类型招生在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相应的特殊类型批设置志愿,其他批次随批进行,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

定向就业招生以个人填报的定向志愿为准,考生不再与定向单位签订协议,考生填报的定向志愿即视为愿意到定向单位就业,定向单位只与委托培养高校签订协议即可。

34.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以及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规定后,参考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所有志愿均须由考生本人按规定时间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hebeea.edu.cn)填报,并在网上进行电子确认,不再进行纸介质确认。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或不进行确认而违规退出填报系统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35.各市、县、各高等学校要做好考生填报志愿的咨询工作,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采取有效措施和多种宣传形式为考生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继续规范宣传秩序,严格限制以赢利为目的、大规模人群聚集等形式的宣传咨询活动。

九、考生档案

36.考生档案分电子档案和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两部分。

37.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5部分。上年已被高校录取而未报到入学的考生信息记入考生电子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省教育考试院总体负责并组织建立考生的电子档案。各市、县负责组织考生报名、体检等信息的填报、采集、核准和确认工作。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采集考生的成绩和志愿信息并对考生各种信息进行整理汇总,组建考生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为确保电子档案中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考生电子档案仅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专用。未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任何招生考试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向高等学校、社会或个人提供。与电子档案相对应的纸介质材料由各市、县保存至第二年六月底。

高等学校根据考生电子档案决定是否录取。录取后高等学校应及时下载并长期保存被录取考生电子档案,根据下载的电子档案信息打印考生体格检查表、考生报名登记表等信息,作为考生的纸介质档案材料保存。

38.考生的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考生被录取后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密封,由考生本人自带入学。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要专人负责,安排好值班,保证考生及时取到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

十、录取

39.录取工作要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40.省招生委员会根据高校在河北省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高考成绩,按照一定比例并综合考虑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4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由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

42.录取工作分段分批次进行,第一段为本科提前批(A、B)、本科一批、本科二批;第二段为本科三批;第三段为专科提前批、专科一批、专科二批。

对口本科批随本科二批录取,对口专科批随专科提前批录取。

单招批中的保送生、体育单招、高职(专科)单招等学校和专业的录取,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进行。

43.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根据平行志愿不能续发档案的特点,为最大限度保障考生利益,建议学校调档比例掌握在110%以内,如高校未按时上报调档比例,省教育考试院将按105%掌握。

44.河北省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每个志愿栏设置五个并列志愿院校。投档时,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各高校提出的调档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20%),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首先将同一科类的控制线上未录取的考生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再依次投档,具体地讲就是先从排在第一位的考生开始,根据考生填报的A、B、C、D、E五个平行志愿院校,计算机从A志愿院校开始依次检索,首先投给A院校,如成绩不够或者没有缺额,则投给B院校,以此类推,一旦遇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就投档给该院校;然后再投排在第二位的考生,直到所有院校计划满额或者没有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为止。如果某一考生所填报的五个平行志愿院校都不符合投档条件,就不能被投档。考生每批每个志愿所填报的五个平行志愿院校中,无论有几个院校达到投档分数线,只要按投档规则投到其中一所院校,即享受了平行志愿的投档机会,就不能再投档到其他院校;或者所报志愿院校均没达到投档分数线,该考生也享受了平行志愿的投档机会。

另外,当某院校调档分数遇到多名考生成绩相同且多于应投考生数时,按文化成绩投档的,依次比对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也就是先比较语文成绩,优先投语文成绩高的考生档案;若语文同分,再比较数学,若数学同分,则比较外语。若单科成绩均相同,则全部投档。按专业成绩投档的,专业成绩相同的考生全部投档。

45.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根据高等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省教育考试院在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本科三批投档前向各有关高等学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等学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同一批次内所有高等学校在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省教育考试院开始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并负责向社会公布各高等学校实际招生计划数和最低投档分数等信息。

46.按照教育部规定,高等学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等学校应按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河北省相关规定向招生院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47.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省教育考试院所规定程序和时间,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经联系与沟通后仍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我省将依据教育部规定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8.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49.录取时我省按志愿顺序向高等学校提供考生电子档案,先提供第一志愿考生电子档案,高等学校一志愿录取后,若未完成计划,实行二志愿征集和录取,不进行院校调剂。

50.高等学校录取时,要正确处理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当同批录取控制线以上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不足的高等学校(不含对口招生),经学校申请,可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51.艺术专业的录取,具体按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办理。

52.体育专业的录取

投档规则: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身体条件符合要求、专业和文化成绩均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一般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参照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投档。

投档比例由招生院校提出。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对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录取原则与我省投档规则不同的招生院校,投档比例可不受招生计划120%的限制;录取原则与我省投档规则相同的,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录取原则:录取原则由招生院校根据学校实际制定。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我省投档规则向招生院校投档后,招生院校在投档生源范围内按照事先向社会公布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53.招收蒙语考生的专业,根据省定控制线,按蒙语语文和高考总分之和排序,参考考生志愿投档,由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54.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是给中西部乡镇卫生院定向培养从事全科医疗的临床医学专业人才,培养专业主要是临床医学、中医学专业。订单定向培养计划作为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纳入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规模。招收农村生源,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县生源。免费医学生在获取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和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承诺毕业后到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免费医学生在学期间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在医疗卫生支出中统筹落实。

招生计划均列在定向类本科提前批,执行我省本科二批普通文理科文化控制分数线。

55.对口招生生源不足时,则将剩余计划就地转为普通招生计划。

56.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7.欢迎部属和省外高校在录取时向我省增加计划。高等学校追加计划时,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在高等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

58.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换录。

59.允许增加分值的项目和要求

录取中允许增加分值的项目分为教育部和河北省招生委员会确定的项目两部分,增加的分值在教育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招生委员会确定。

⑴教育部确定允许增加分值的项目及分值

第一类,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值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经省专项测试认定合格的考生增加20分;

②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增加10分;

第二类,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值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增加10分;

②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青年增加10分;

③烈士子女增加20分;

④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

⑤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

⑵河北省招生委员会确定允许增加分值的项目及分值

第一类,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值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且在报考当年经省专项测试认定合格的考生增加20分;

②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者(如同一获奖项目有多人合作完成,只取前三名)增加5分。

第二类,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值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省授予“教育世家”称号的教师直系子女报考师范院校的增加20分;

②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增加10分;

③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增加5分;

④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初检合格学员增加10分;

⑤侨眷高知子女增加10分。

第三类,对口招生除参照执行以上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口考生报考对口招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值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获省教育厅等五单位共同表彰的“创业明星”称号的对口考生增加20分;

②全省职业学校技能比赛获一等奖的对口考生增加20分。

符合增加分值条件的考生需按规定时间交验相关证明或证书。同时具备上述几项增加分值条件的考生,允许增加的分值不能累加,考生只能选择其一。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按考生允许增加的分值增加分数后投档,由招生院校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章程审查确定是否录取。

60.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61.关于优秀回国人员子女、同时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职称人员子女的照顾问题,按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62.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等学校已录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之一。同时须在高等学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和民办高等学校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根据经省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等学校还须附加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63.省教育考试院对所有高等学校的本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专科层次是否补录,由省招生委员会视新生报到流失情况而定。

64.省教育考试院和高等学校应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考生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和高等学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65.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66.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高等学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十一、定向就业招生

67.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由高等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十二、特殊类型招生

68.部分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的高等学校和部队院校、公安院校的招生,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含有艺术属性的非艺术类专业等招生办法,以及港、澳高等学校在内地的招生,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十三、信息公开公示

69.各级教育考试部门、有关高校和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我省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本省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各市、县招办和学校负责公开我省有关招生政策,并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70.符合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于5月5日至6日携带相关的证明、证书到县招办进行验证登记。市、县招办要会同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联合审查考生户籍、民族等特征信息,将本地区内享受照顾的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和班级及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县招办和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71.信息公示时间内,要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对举报情况,要认真对待,配合相关部门严肃查处。未交验相关的证明、证书或未进行公示的,录取时一律不予照顾。

十四、关于新生入学报到和复查

72.录取通知书是考生录取后入学报到的重要凭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应及时通知考生领取。考生被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所在中学或单位领取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自带入学。有关中学或单位自高等学校录取开始之日起到新生报到之日止,须安排专人值班负责此项工作,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考生录取通知书。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高等学校根据经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73.高等学校对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考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河北省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内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74.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高等学校所报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及时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关考生予以注销,由省统一报教育部备案。

75.凡被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如当年不报到,其录取信息将于次年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如实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76.为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信誉,坚决杜绝冒名顶替和其他舞弊考生入学。各普通高等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要组织人员严格审查,认真审核学生录取通知书、《准考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或人事档案)和优惠照顾相关材料。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要注重群众来信来访等举报工作,一旦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高等学校将舞弊考生的处理结果于当年11月底之前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对于复查不认真和庇护舞弊考生的,一经查出,追究有关复查人的责任。

十五、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77.省、市、县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78.省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⑴执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⑵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

⑶汇总并公布高等学校在我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以及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⑷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⑸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⑹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⑺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⑻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⑼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79.市、县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⑴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⑵负责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前教育、组织考试、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考生认证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⑶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⑷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⑸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⑹各市、县招委办事机构应设信访咨询专门场所,固定专门人员负责高考录取的信息发布和政策咨询工作,及时受理考生来信、来访。

80.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⑴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⑵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⑶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⑷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⑸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⑹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⑺负责考生的信访咨询工作;

⑻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本校有关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⑼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六、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81.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省教育考试院、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高等学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

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高等学校在校生,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并由省教育考试院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省教育考试院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82.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⑴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⑵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⑶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⑷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⑸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⑹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⑺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⑻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⑼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⑽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⑾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83.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七、附则

84.文中所提“市”为设区市和华北石油管理局,“县”为县、县级市、区。

85.本实施办法由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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