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英才学院实验教学资源开展社会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14-11-09 浏览:为充分发挥学校实验室教育资源的经济、社会效益,充分调动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正式建制的各类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本专业实验教学、科研、学生毕业实习、科技活动等前提下,均可利用现有人力、设备等资源,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二、实验室对外服务的形式,包括:承接外校实验教学任务、接受外单位产品分析测试、化验与技术鉴定、利用实验设备生产、加工各类产品、承接外单位人员培训、出租出借教学仪器设备等。
三、实验室对外服务的主管职能部门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各实验室在承接对外服务项目时,所涉及场地、仪器设备等资源,均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备案),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人不得私自利用实验室和动用实验室仪器设备等资源,进行有偿服务。
四、各实验室承接对外服务项目一律实行协议(合同)制。无协议(合同)不准承办,原则上不允许过程补办。否则,一旦发现或造成经济损失或责任等事故,由承接单位承担,并追究责任。
五、对外服务项目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院(部)二级管理,集中核算的办法,收入统一上缴学校。由学校按照项目协议(合同)规定进行分配。
六、承接对外服务项目过程所涉及的低值易损工具、量具、玻璃器皿、试剂等耗材费用,要与校内学生实验消耗严格分开,单独核算。
七、利用实验室资源进行社会服务项目所发生的其它相关费用,如:原材料、人工劳务费、水电费等,由服务收入抵扣,不得占用学校教学计划内正常教学资源。
八、实验室在对外服务过程中,应严格管理、爱护仪器设备、维护实验室环境卫生等。若有损坏承接单位或个人支付维修费,不能修复或丢失的,严格按照《山东英才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规定进行赔偿。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英才学院
201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