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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山东英才学院校企合作共建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15-10-20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转型发展,密切校企合作,本着互惠互利、双方共赢的原则,加强校内外实验室(基地)建设,以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环境条件基本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用灵活多样的校企合作方式,积极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筹措建设资金,并落实诸如企业投资、联合共建、双方管理等模式,明确合作双方责任、利益、权力与义务,不断改善实验室实践教学资源环境条件。

第二章 合作共建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实验室(基地)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争取与专业有关的企业开展实质性合作,使学生在尽可能真实的环境中进行生产性或顶岗实习,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合作双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实验建设资金、现有场所、设备、技术和部分“双师型”师资等,努力建成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生产服务一线高层次技术技能训练实践基地。

第五条 承担“双师型”教师队伍培养、企业新技术开发等工作。在教师进行实践锻炼、专业应用研究、新技术开发、企业生产技术革新改造、推广应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章 合作共建条件

第六条 合作企业技术力量能满足学生实验对指导教师的要求,且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和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

第七条 共建实验室(基地)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需求,基本满足实验实习基本条件,提供的设备和技术达到较为先进水平,具有持续提合作行业先进技术信息的能力。

第八条 提供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设置必要的实验项目,任务要具体,目标要明确。

第四章 合作共建方式

第九条 校内实验室(基地)合作共建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采取“自建硬件,合建内涵”方式,引进企业标准、先进技术,新建和改(扩)建校内实验室;

2、采取“筑巢引凤、吸纳外资”方式,学校提供场所,吸引企业投入资金、技术和“双师型”技术指导人员,共同建立校内实验室;

3、采取“产教结合、企业运作”方式,学校提供场地、校企共同投入资金、设备,采用企业管理,进行产品开发、生产与销售,学生参与生产过程,完成顶岗实习,培养职业素质。

第十条 校外实习基地合作共建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不为我有、但为我用”方式,以“为企业储备未来技术骨干和提升学生实践能力”为双方的利益结合点,充分利用企业生产设备、技术和指导人员,与学校专兼职教师共同完成工学交替的课程教学和顶岗实习指导;

2、“共建共享、培教结合”方式,学校提供教学与培训资源,利用企业生产设备、技术,合作建成集学生顶岗实习、生产性、行业职工认证技能培训与新技术实践、技能鉴定于一体的实习培训基地。

第五章 合作共建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就业创业指导处、财务处组成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其职责是:

1、校企合作项目的立项管理;

2、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

3、组织校企合作项目周期评估;

4、校企合作项目终止资产清理等。

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与审批:

(一)立项申请:承接校企合作项目的二级学院填写校企合作申请书,报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办理申报立项手续。

(二)立项审批:由项目管理办公室对合作共建项目组织立项评审,评审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评审内容包括:

1、校企合作项目总体审查,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潜在的合作共同发展需求是否符合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及人才培养方向。

2、审查专业、课程门类实验教学需求度,评价教师实践锻炼及学生顶岗实习等参与度;

3、审查实验教学大纲、实践教学计划的合理性、适用性和可行性;

4、审查资源投入公平性、产出效益与分配,包括:审查占有资源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运行成本分担与方式、运行收入分配的合理性等;

5、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项目协议(合同)管理:

(一)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定合作协议(合同书),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二级学院应按协议(合同)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二)合同基本内容:

1、合作项目名称、合作范围、合作目的、合作目标;

2、合作方式和合作具体内容(包括合作双方教学、技术指导人员、学生实习岗位、年实习人学时数等);

3、明确合作双方应具有的权利及合作过程应尽的义务;

4、合作企业投入方式和投入装备、技术的明细清单;

5、合作项目占有学校资源(房屋资源、设备资源、动力资源、人力资源等)明细清单;

6、基本设施及配套设备运行管理(损失)和运行成本承担方和承担责任;

7、合作项目开放服务收入的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

8、合同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

9、明确合同期限,若需延长可再续约条件等;

10、其他协商事项。

(三)协议(合同)审定和签订:由二级学院、项目管理办公室共同组织审核,初审后经分管校长审定,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正式签署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 共建实验室(基地)挂牌,由二级学院与共建企业在签订合作协议(合同)后,具体名称由二级学院与共建单位确定,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

1、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如发生固定资产损失,按协议(合同)签订条款,由承担方承担相应责任。

2、属合作企业协议(合同)规定或书面承诺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账目手续。合作企业违约终止,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归学校所有,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业处置。

3、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资产,应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明细清单、合作企业提供发票复印件暂挂账纳入学校在用固定资产账目。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按合作协议(合同)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均应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发生的相关费用,合作双方均应建立账目,单独收支和核算。

第十八条 一次性投入和运行成本(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能源费和其他管理、服务支出)不得占用学校其他专项资金。开放服务归学校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第七章 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校企双方均应根据实验室(基地)实习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安排专门人员或兼职人员负责教学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在实施实践教学过程中,校企双方均应遵守对方单位的《实践教学管理制度》、《车间管理规定》、《顶岗实习管理办法》、《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有关教学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章 年度效益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承办校企合作项目的二级学院,应对合作项目的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与开发等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二十二条 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每年应对合作共建实验室(基地),按照协议(合同)规定检查履行情况和年度效益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承办学院考核指标体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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